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1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9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上列被告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背信、偽造文書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於民國83年6月28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95年9月19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司民國95年10月13日,法矯司字第0950907779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許增男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