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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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2號原告 李函 被告 陳樹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前段、第13條亦分別有明定。
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
4836號裁定所載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並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而向本院訴請確認系爭本票債權及利息不存在,及不得以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其聲請強制執行之訴,是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或票據付款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原告並未就擔保債權之不動產物權合併提起訴訟,是本件自無民事訴訟法第11條特別審判籍規定之適用,原告以此主張本院有管轄權,尚有誤會。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邱筱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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