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861號聲請人 張雪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秀琴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則駁回本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狀內所記載票據號碼CH805424號本票之到期日「
109年10月30日」是否有誤(按該票據上原記載到期日為109年10月31日,經改寫為109年10月30日,惟改寫處無發票人之簽章,與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不符,其改寫不生效力,應以改寫前文義為準)?㈡確認聲請狀內就票據號碼CH805424號本票之利息起算日為
「109年10月30日」記載是否有誤(按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意旨,執票人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惟聲請人請求之利息起算日早於票載到期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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