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76號原告 冉邱富蘭 被告翔順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兼被告 蔡振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8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蕭淳元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