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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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59號原告 丁永偉 被告 葉名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4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陳俞伶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略伊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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