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24號原告 劉怡華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 蔡明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0,075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⒈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⒉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暨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5款)】1份(送本院)及繕本1份(逕掛號郵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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