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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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7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營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秀雀
陳進億
一、債務人曾秀雀、陳進億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零伍萬肆仟壹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曾秀雀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壹萬伍仟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