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52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5267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丙○○
樓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貳仟玖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參仟陸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則加收違約金,係以該當期帳單中尚未結清之本金金額,按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並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