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67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務人 賴世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業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1日全部概括承受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切營業、資產及負債,並已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辦理公告在案,是故本案債權業已合法移轉予聲請人在案,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賴世露於104年07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3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104年07月21日至111年07月10日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利息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所載方式計算之機動利率計算給付,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完畢,並約定本息遲延履行時,應再加計給付違約金,惟債務人自113年11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息。
(三)再債務人又於104年11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9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104年11月24日至109年11月10日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利息亦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所載方式計算之機動利率計算給付,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完畢,並約定本息遲延履行時,應再加計給付違約金,惟債務人自113年04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息。
(四)嗣雙方於106年06月13日就前開兩筆借款餘欠共計344652元,利息改訂年息利率百分之六固定計算,並展延借款到期日至121年07月10日止,仍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180期分期清償完畢;渠料債務人僅繳付前開二筆借款之部份本息後,陸續未依約清償,已然毀壞其還款承諾,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六條加速條款所載之約定,債務人前開所有借款業已全部視同提前到期,應即全部清償為是。
(五)經聲請人催討本件債務無效果,債務人合計尚欠聲請人本金222289元及詳如請求金額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概括承受大眾銀行登記函影本乙份、個人信用貸款約
定書、繳息明細均影本各貳份。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456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76950元
賴世露
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002
新臺幣
45339元
賴世露
自民國113年0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76950元
賴世露
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期)固定加計新台幣1,000元整,並以3期為限
002
新臺幣
45339元
賴世露
自民國113年05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期)固定加計新台幣1,000元整,並以3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