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0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五七五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參包(合計淨重三八.九九公克、包裝重五.0四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二.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自九十二年二月底起,至同年四月二十二日止,在臺中市區其使用之車輛內等處所,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一0七五號裁定送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四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經查本件被告為警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二.七公克)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十三包(合計淨重三八.九九公克、包裝重五.0四公克),均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二.七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而海洛因二十三包(合計淨重三八.九九公克、包裝重五.0四公克)(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四二號偵查卷第六十八頁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朱光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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