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二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四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二四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七六三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確定在案。竟於保護管束之服役期間,一再違反軍紀,違反保護管束情節重大,核該受刑人所為,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及已合於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刑事判決正本及執行保護管束情況報告表,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及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朱光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自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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