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1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634號原告奕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憲宗 被告 吳承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1年度審訴字第11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謝欣宓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