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4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葉子寬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志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玖仟捌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叁拾萬零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