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13號聲請人 李明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永倫陳瑞田陳珮珊鄭景裕力桂春柯秋美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民法第881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經核本件聲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債務人為陳瑞田,而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均係與第三人百年資產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匯款證明,尚難確認與債務人陳瑞田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故請提出本件抵押權設定擔保範圍內,與債務人陳瑞田間之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永倫即陳瑞田、陳珮珊、鄭景裕、力桂春及柯秋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