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94號原告 陳薇 如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 律師被告 賴頡鴻 訴訟代理人 陳以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
5年7月1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家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