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8號原告 吳守蒝 被告 林心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