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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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95號
112年度訴字第43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智豐指定辯護人陳惠美律師(義務辯護)被告 石恩宇 選任辯護人 廖威斯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046號、第11507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4106號、第14451號、112年度偵字第828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651號、第952號、第9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洪智豐、石恩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4月18日宣判,茲因此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3年6月13日11時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
法官陳莉妮法官李松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孟蓁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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