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34號
原告甲○○上列原告因請求交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柒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陸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