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2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 律師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24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自明。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240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因訴之駁回而失其所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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