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0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許嘉夏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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