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號原告基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豐進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 律師被告大友高空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生松 訴訟代理人 沈萬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即無從或甚難判斷者而言。
二、本件被告固提出數份刑事告訴狀,請求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云云。然查,據原告提出之刑事告訴狀,尚難認其內容所告訴之被告及第三人所涉刑事犯罪嫌疑,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判斷之情形。故其請求於該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於法無據,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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