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827號原告 趙文豪 被告 馬如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訴字第3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李宜娟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