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補字第5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對鄰地主張袋地通行權,請求通
行長15公尺、寬3公尺之道路,應以所得之通行利益即相當於租
賃使用該範圍土地所得之利益為其訴訟標的價額,參照土地法第
97條、第10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3,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