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34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涂欣成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
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
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404,4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嗣於民國97年8月28日本案言詞辯
論前被告具狀對原告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
原告980,977元,及自本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對造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經被告
提起反訴,將致訴之一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
2項之範圍。按之前揭規定法條,本院認有將本件改用通常
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李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