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2號聲請人 徐仁聰 聲請人 徐良琿 前列徐仁聰、徐良琿共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前為聲請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500萬元為擔保金提存在案,爰聲請相對人行使權利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一 楊國輝 業於民國106年2月1日死亡,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除戶部分)在卷可稽。惟聲請人未陳報相對人楊國輝死亡後之繼承系統表、其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提出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等,無從認定通知行使權利之相對人為何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4日發函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聲請人於同年3月30日收受該函文,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迄今仍未補正,故其聲請返還擔保金,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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