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9915號債權人 廖家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呈侑黃輝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消毒費新台幣4,000元、清潔處理費新台幣2,000元電費新台幣6,618元之相關單據或收據。
㈢房屋租賃契約書之第7頁,並無連帶保證人黃輝虎之簽名
蓋章,請提出有連帶保證人黃輝虎簽名蓋章之契約書,或釋明之。
㈣請確認台端請求原因及事實內載明「黃輝虎擔任林呈侑之
連帶保證人,自應與林呈侑對債權人負連帶給付17,618元之責」是否為誤繕?因與請求標的不符,如有誤繕,應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施玉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