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65號上訴人 王新侑 被上訴人 江建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4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7,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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