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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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1號上訴人 凃登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詹益祿 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7月22日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就其所受全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恒祺
法官陳裕涵法官簡廷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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