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6號原告 林昊辰 被告 呂達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之住所,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21頁)。惟原告逾期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2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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