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54號聲請人即被告 連明志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57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被告民國108年4月30日、108年5月1日刑事認罪協商狀、刑事陳報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羈押被告之目的,其本質在於確保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確保證據之存在與真實、嗣後刑罰之執行,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被告有無羈押之理由,法院僅須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及有無仰賴羈押以保全偵審或執行之必要,由法院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或延長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另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之必要,仍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46年度台抗字第6號判例參照),此為法律所賦予法院之職權。
三、本件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8年4月19日裁定羈押在案。茲依被告之陳述,及扣案之偽造新臺幣等證據,可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96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罪,嫌疑重大;又被告係通緝到案,顯有逃亡之事實。是於衡量上情及繼續羈押所對被告造成之人身、工作、社會生活上之不利益後,為確保本案之審理及執行,維持羈押處分尚合乎比例原則。衡酌被告明知尚有案件繫屬,卻執意數度不到庭,有本院刑事報到單、通緝書在卷可參,顯非聲請意旨所謂不會逃亡、逃避法律云云;至聲請意旨所指被告須返家打點準備家中事宜等情,並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規定之事由,亦與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之判斷無涉,是本院審酌全案卷證,認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羈押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是本件被告聲請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淑珍
法官陳玉雲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