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556號聲請人萬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忠義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陳報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㈢確認附表中「利息欄」記載「自「出票日」起按年利率6%
計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附表利息起算日之記載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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