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耀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耀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陳耀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2次)│有期徒刑7年6月(5次)│├──────┼───────────┼───────────┤│犯罪日期│99.02.24、99.03.07│99.02.09、99.02.11││││99.02.10、99.02.19││││99.02.22│├──────┼───────────┼───────────┤│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797號│99年度偵字第1119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1128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468號││實├────┼───────────┼───────────┤│審│判決日期│99.04.30│100.09.13│├─┼────┼───────────┼───────────┤│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1128號│101年度台上字第2995號││決├────┼───────────┼───────────┤││確定日期│99.05.21│101.06.14│├─┴────┼───────────┼───────────┤│是否為得易科│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780號(編號1定應執行5│7426號(編號2定應執行│││月)│刑12年6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