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文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846號解釋)。
二、查本件受刑人吳文欽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編號1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01年3月7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經確定在案,有該案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故本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自應由該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向同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誤向本院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受刑人吳文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7.5.16│95.12.16至97.4.19││├──────┼─────────┼─────────┼─────────┤│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偵字│臺中地檢97年偵字│││年度案號│12911號│13201、1903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訴字354號│99年上訴字1352號│││實├────┼─────────┼─────────┼─────────┤│審│判決日期│101.3.7│100.5.19││├─┼────┼─────────┼─────────┼─────────┤││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訴字354號│101年臺上字2886號│││判├────┼─────────┼─────────┼─────────┤│決│判決確定│101.3.7│101.6.7││││日期│(協商判決)│││├─┴────┼─────────┼─────────┼─────────┤│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執字││││3996號│74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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