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54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法定代理人甲○○被繼承人乙○○原住彰化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人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台幣15371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中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財產(遺產)之現值1/100,民法第1183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5年度財管字第17號裁定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現有遺產二筆土地,即坐落彰化縣○○鎮○○段○○○號、面積5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96年1月公告現值2600元/平方公尺);同段239地號、面積5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96年1月公告現值2100元/平方公尺),現上開遺產現由鈞院民事執行處96年度執字第21685號執行中,爰聲請裁定報酬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裁定、土地登記簿謄本(影本)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且核與上開法條尚無不合,爰裁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謝玲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