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交 簡附民 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李郭春 被告 陳源松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簡附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張嘉芳法官劉熙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