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家非調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家非調字第352號聲請人 郭素華 代理人 徐立信 律師相對人 蔡明宏
許嘉芯 (原名: 許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親權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停止親權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調解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25條、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停止親權事件,未成年子女 蔡哲源 之住所在「新北市○○區○○○道○○○號7樓」,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述說明,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