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附民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36號原告 謝淑芬 被告 張雅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8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李秋瑩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孟芬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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