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32號原告屏東縣林邊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晉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3,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