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財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家財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財訴字第13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請求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09,0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258元;反請求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621,8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05元,合計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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