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13號原告 余冠儀 被告 余志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即依原告所陳報之請求履行協議可得之利益為據,見原告民事陳報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書記官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