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106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琪岳本件被告前經本院以110年11月16日110年度審訴字第1068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
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佑慈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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