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韻竹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理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李子元 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韻竹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08年3月20日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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