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82號原告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富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駿 程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49,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2,0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