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5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沈寶欽)上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5年度聲減字第7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刑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2月21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3190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351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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