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18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八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三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伍玖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肆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郭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