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清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0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冠群 代理人 李麗君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昭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李思儀附表:
一、聲請人係於民國113年4月19日聲請清算,故請說明聲請清算後,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如收入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勿直接扣除,請詳列扣除金額及名目,以利本院審核)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或切結書。
二、請說明聲請人自111年5月至今有無領取政府補助、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長女之戶籍謄本、最近2年所得稅申報資料,另應說明聲請人之長女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又聲請人之長女似已成年,請說明有繼續扶養之必要,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五、請提出自111年5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六、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該車輛之市值為何?
七、聲請人之戶籍地非本院轄區,收入切結書所載工作地點亦非本轄,請說明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之依據,並提出證明文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