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252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25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交字第2528號原告 陳銘賢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起訴逾期而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以駁回,請妥適考量)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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