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緝字第3號附民原告 陳月莉
居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指定送達)附民被告 李光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緝字第1號),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陳韋綸法官廖允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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