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育玲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孟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佳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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