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醫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醫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醫字第12號原告崔○○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長庚紀念醫院郭漢彬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時雖已繳納新臺幣(下同)貳仟元,惟因調解不成立而視為自聲請調解時起訴,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已繳調解費用貳仟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書記官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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